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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走私废物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浙江省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不具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金属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实业(浙江)有限公司名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金属共计3票2005.33吨,案值约100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现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将上述废金属进口入境后,在**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进行拆解加工利用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打击走私犯罪联席会议纪要》(2018.8)第9条“直接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人进口废物后,自己加工利用且其自身取得相应环评报告的,或者在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加工利用的,可不予定罪处罚”之规定,现有证据在不能排除叶某某在进口废金属后,在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加工的情形下,认定叶某某构成走私废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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