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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号*房。群众,钩机司机。本案于2019年7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G6V****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当天02时22分许途经人民大道霞山区人民法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并现场对叶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93mg/100ml。交通警察提取叶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叶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8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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