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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许,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桂D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叶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横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叶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叶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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