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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6********,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桂N****9小型汽车由浦北县县城**路口进入**大道往浦北县人民医院行驶,行驶至****路口路段通过人行横道时,与从人行横道左侧步行横过右侧的吴某甲发生刮撞,造成吴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吴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不承担责任。

2020年8月2日,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99352.32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肇事车辆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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