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片**街**号。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于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古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成立了一家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古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自己的公司没有小额商业贷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以支付3%-20%利息,3个月到1年还本的方式,诱骗他人将钱投入到他的公司,并向他人宣传自己公司可以以“**小额贷商业模式”的方式将被害人投入的钱贷款给他人,以收取更高利息的方式赚取利润。古某某在以支付高额利息让别人投钱到其公司的过程中,为了让更多的人投钱,其找到高中同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让李某甲一起宣传“**小额贷商业模式”,并在深圳寻找客户投钱到其公司,两人多次在深圳市福田区**时代旁边的**西餐厅找被害人商谈投钱到其公司的相关事宜,被害人将钱投入到古某某处后,开始李某甲和古某某都会按时支付相关利息,有时在被害人的强烈要求下会归还少量本金,骗取了一定的金额后,古某某便以没有钱还为由不再支付被害人的利息,也不归还被害人的本金,到最后,被害人便联系不上李某甲和古某某。
1、2017年6月始,李某甲谎称与古某某合伙开设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有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多次骗取同事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7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约7万元。
2018年5月24日,古某某谎称与李某甲合伙开设网络科技公司,以投资期15天,到期退还本金及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同事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998万元。
2、2017年7月3日,李某甲谎称要被害人李某乙投资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期还本,每月高额利息,被害人李某乙使用支付宝(1521919****)转给李某甲的支付宝(a46561****@qq.com)共人民币51万元。后李某甲返还本金人民币23万元、分红3万元。
李某甲介绍公司合伙人古某某给被害人李某乙认识。2018年5月23日,古某某以投资其公司,定期还本,每月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使用支付宝、微信转给古某某的支付宝103415****@qq.com、微信(gu11012013****)共人民币13万。后古某某返还本金人民币2.87万元、分红0.95万元。
3、2017年7月24日始,李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西餐厅对同事被害人秦某某,谎称投资广州一科技公司,一年后还本金,每月3%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同事被害人秦某某使用网银转给李某甲的上海浦东银行卡62179211********共人民币54万元。
2017年9月,李某甲介绍古某某给被害人秦某某认识。2018年5月15日,古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西餐厅见面,谎称投资其公司,一年后还本金,每月3%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使用支付宝(1366260****)、微信、银行卡转给古某某的支付宝103415****@qq.com、农业银行62284800886********、微信共人民币20万元。
4、2018年6月份,李某甲谎称在古某某的公司投资几百万元,每月稳定收很多红利,劝其投资,并将古某某的微信推给大学同学被害人陈某某。
古某某通过微信,劝被害人陈某某投资**小额贷项目,每月3%高额利息。2018年6月19日始,被害人陈某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宝(1367950****)转给古某某的支付宝103415****@qq.com、农业银行62284800886********共人民币10.2万元。后古某某返还本金人民币0.4万元、分红17720元。
5、2017年7月2日始,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李某甲宿舍,李某甲谎称合伙开设软件开发的**网络科技公司,以每月5%高额利息,已经是上市公司监事等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宝(1372551****)转给李某甲支付宝(a46561****@qq.com)、上海浦东银行卡62179211********共人民币25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2.72万元。
6、2017年8月27日始,李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西餐厅对同事被害人叶某某谎称投资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3%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使用支付宝转给a46561****@qq.com的李某甲支付宝人民币54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6.41万元。
7、2017年9月12日始,李某甲在深圳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认识被害人钟某某,谎称公司开发了一款贷款软件,以投资10万元每月可拿3千元分红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使用银行卡转给李某甲的上海浦东银行卡62179211********共人民币20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4.3万元。
8、2017年9月26日,李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时代一西餐厅对同事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和朋友在广州合开公司投资一年,以每月3%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使用手机转给李某甲的上海浦东银行卡62179211********共人民币12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3.84万元。
9、2017年11月21日,李某甲在深圳市**广场谎称有一个项目可投资,以每月4%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大学校友被害人黄某某使用支付宝(1372554****)转给李某甲的支付宝(a46561****@qq.com)共人民币3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0.12 万元。
10、2018年2月始,李某甲谎称和朋友在广州合开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软件,以每月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大学同学被害人朱某甲使用支付宝(877760****@qq.com)扫码转给a46561****@qq.com的李某甲支付宝人民币14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0.6万元。
11、2018年4月2日始,李某甲谎称和朋友在广州合开公司投资一年,以每月3%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大学校友被害人潘某某使用支付宝(1392668****)、银行卡转给李某甲的上海浦东银行卡62179211********、支付宝(a46561****@qq.com)共人民币10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0.6万元。
12、2018年5月15日始,李某甲谎称开设一家公司需资金周转,以投资10万元每月可拿3千元分红为诱饵,骗取同事被害人朱某乙使用网银转给李某甲的上海浦东银行卡62179211********共人民币10万元。后李某甲返还人民币1.28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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