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78********,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去某某到炉霍县公安局主动上交其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步枪一支。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被不起诉人去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