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路)。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六安市碧桂园**项目在我市取得土地摘牌,**项目启动。
2017年3月1日,碧桂园成立**项目部,丁某某被任命为该项目副总(实际业务管理人),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工程管理业务。2017年6月2日,碧桂园安徽区域平台以书面形式正式任命丁某某为**项目副总经理兼项目第一负责人。2017年10月,丁某某被任命为六安片区执行副总裁后经两个月培训后正式上任。2016年12月12日,张某某于被任命为区域总裁助理、六安项目总经理、黄山项目第一负责人兼六安片区负责人,分管六安片区,后于2017年7月18日被任命为六安片区执行总裁,直至2018年11月15日张某某均担任碧桂园六安城市公司执行总裁。
六安市**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一标段工程。**工程开始之初,**项目需要修建临时围墙,**项目部与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2017年3月份,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修建围墙,但**项目部未提供施工设计和书面技术质量要求。2017年6月,**项目实际业务管理人丁某某与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签围墙建设合同,在围墙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未及时发现围墙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后期由于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对**三标段施工过程中为了修建临时道路进行填土,导致围墙南北两侧出现较大高度差,使得围墙使用性质从一般围挡墙变为挡土墙。期间,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解决工人住宿问题,于2017年4月14日与六安市裕安区**建材经营部个体经营户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签订活动板房建造合同,临时活动板房选址处于工地东北角,毗邻南海新村,在**项目红线范围外,属于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建设完工后,**集团与卢某某共同进行验收,亦未发现活动板房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2018年7月26日晚23时,六安城区降水集中、降水量较大且当时风速较大,围墙南侧形成较深积水再加上围墙质量不合格以及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围墙发生倒塌砸到围墙北侧的活动板房,使活动板房发生坍塌,造成当时住在活动板房中多名工人受困,后经救援人员全力抢救救出被困人员,此次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经安徽省政府”7.26“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张某某作为安徽区域执行总裁,分管六安城市公司,**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丁某某当时作为**项目实际业务管理人,倒塌围墙施工合同的签订人,对围墙建设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围墙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项目上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作为事故活动板房施工负责人,对活动板房质量不符合规定负有责任,对事故伤亡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六安市碧桂园**项目部以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事故发生后,六安市碧桂园**项目部以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及亲属转款。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付某某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赔偿调解协议、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闰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同案犯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碧桂园**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活动板房的直接建设者,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被害方已经赔偿到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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