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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47********,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枝江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驾驶牧野金鹿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宜昌高新区白洋镇金星水库路段时,所驾车辆翻滚至坝底,造成车上搭载的被害人万某某(女,殁年70岁,系卞某某之妻)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万某某系重度颅脑、胸部损伤死亡。经宜昌市交警部门认定,卞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取得被害人万某某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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