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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K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扬州市杭集镇曙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杭集镇曙星岗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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