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仇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丰县**镇**街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经营的“**饭店”,组织刘某乙、董某某、霍某某等人三次在“**饭店”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共计15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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