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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性别: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号楼**单元**层**号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628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云A***R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邻路316路公交站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刘某甲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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