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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樟木头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3日23时3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粤S2****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樟木头镇香樟绿洲玛莎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1.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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