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金沙县**街道** 区**栋**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贵FH****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刘某乙等6人由金沙县石场乡方向往金沙县鼓场街道方向行驶,于当日晚上21时30分许行驶至金沙县740县道平坝镇新农村路段时侧翻在道路外路坎下,造成刘某乙受伤,经送金沙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及其余5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贵FH****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等6名乘客无责任。案发后,刘某甲与刘某乙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其余5名伤者自愿不作伤情鉴定,不要民事赔偿,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执法部门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份已经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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