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住万科城市**园**。1991年6月1日因盗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月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与侯某某约定卖给其50克冰毒,每克450元钱,随后从刘某某处将取出冰毒来,但未告知刘某某该冰毒卖给侯某某的价格,后独自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将冰毒送至辽阳县首山镇辽阳县报社附近将冰毒卖给侯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只有王某某称到刘某某处取得冰毒,刘某某否认其贩卖冰毒,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刘某某物品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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