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庄**组**号。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赵某某以合伙买车赚取差价为由诈骗李某人民币共计48万元,后将所诈骗钱款转至刘某某名下,刘某某以用此款购买时时彩和投资公司失败为由,将此款吞没并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支付房屋租金等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临沭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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