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县**村**社**号,住甘肃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7日重报;2020年11月2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重报。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承包甘州区**住宅小区修建工程期间,雇用禅某、李某、李某甲等41人从事土建、木工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禅某、李某、李某甲等41人的工资共计40304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是否拖欠他人工资及拖欠工资数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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