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居住的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内多次容留胡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据以定罪的言辞证据不稳定,且刘某某获得该房屋支配权的来源及合法性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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