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3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镇**村**号,住**。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时1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A****3号黑色宝来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郝庄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精品小商品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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