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8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江滨西路往新兴巷方向行驶,行驶至驷马桥路段的凉亭旁时将车停在路上,人车倒地后躺地上睡觉,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95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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