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佛山雅庭国际房荟通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镇**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LN****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时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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