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巷**排**号,现住榆林市高新区**,个体。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K****6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高新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较低,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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