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害人蔡某某,女,48岁(重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三轮汽车,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将车驾停在丰县**镇**村西的公路上。后因车辆向前滑行,碰撞行人被害人蔡某某,致蔡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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