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A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灌南县**镇**村时某某家门前路段,后左转弯进入时某某家门前大场时撞倒坐在大场上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2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得到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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