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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丰**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自行补充侦查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伙同某某某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公司为幌子,通过软件公司为其制作“紫霞”“优橙”“红豆”“伴你花”“逗号”“蓝光”“青木”“峰王贷”“云”“荔枝”“幸运星”等11个小额贷款APP,以借款周期7天,放款总额1000元-4999元不等进行所谓的网络贷款,并通过招募推广公司在“贷款超市”平台或发送短消息为其大量发布“免审核、低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秒放款”等虚假信息,诱骗借款人到11个APP借款。在借款过程中,以宣称其借款利率为36%,实际利率高达1842%诱骗被害人,并采取以虚假的“张飞”“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同放款方,与被害人签订与实际还款金额不一致的虚假阴阳借款合同;收取借款总额30%的服务费为由虚增债务;肆意认定借款期限天数(借款期限7天、实际6天)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通过推广其多个借款AAP造成被害人向多个APP借贷以旧还新被恶意垒高债务;对于逾期被害人还收取每天到款金额1%的逾期费,等多种手段实施诈骗。在放款过程中,在被害人不明知或者被迫情况下,利用APP软件系统自动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和通话记录,后期交由沈汉鑫、殷现法等人为首的催收公司被害人以及其亲友采取威胁、辱骂、电话轰炸等方式暴力催收,在被害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部分业务员给被害人推送新APP贷款来还旧账。被害人某某、郑某某、曹某某、肖某某在上述平台借款后因不堪催收自杀身亡,贷款公司知悉后将四人贷款数据立即从后台删除。

经重庆通冠会计事务所关于刘某某被诈骗案的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红豆钱包、优橙速贷等APP平台分别涉嫌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957941.21元、8819041.20元。

经本院审查并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等人有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行为,“索债”方式暴力程度不明显,亦不能证明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害人因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等人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财产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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