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79号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4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佛山市桂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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