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泰兴市**合作社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国际**幢**室。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00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因女儿之事和前妻庄某某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从江阴市**街道赶至江阴市**园**幢**室被害人庄某某住处,使用之前探望女儿时在被害人庄某某家中窃得的一把备用钥匙打开大门非法闯入室内,采用拉扯头发、扇耳光、卡脖子等方式对被害人庄某某进行殴打,并扬言要与被害人庄某某同归于尽,后被其父母赶到后及时制止。经鉴定,被害人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庄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物证钥匙;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谅解书、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耿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