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6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天祝藏族自治县**管理局**办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号。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1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审查认定:2017年7月25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管理局工作人员冯某某、李某某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地就医人员上报病历资料中有两份医药费存在高度雷同现象。天祝藏族自治县**管理局遂对近期内上报的病历进行了排查,并对9份疑似病历进行了实地核实,经有关医院鉴定,该9份疑似病历资料全部为伪造。同年7月27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管理局向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后经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发现鲁某某等人涉嫌诈骗医保基金3593039.21元。
鲁某某等人诈骗案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但涉案证据中证明冯某某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证据不足,虽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涉案证据仍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经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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