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住衡水市景县**镇**小区**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F****号小型轿车在景县广川镇南外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82mg/100m1。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