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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某某,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1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101022使”的黑色尼桑风度牌小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本市东城区金宝街大雅宝胡同3-1号前人行横道处时,遇被害人刘某某(女,79岁)自北向南步行通过,其未停车等候,致所驾车辆与刘某某发生碰撞,刘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鉴定为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本人系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且身患****,此次系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救助被害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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