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盖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辽H****E号重型普通货车,在盖州市**镇**村自家院内向院外倒车时,将村道上的被害人马某甲撞倒,造成马某甲因胸部碾压窒息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马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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