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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镇**街**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受害人姚某某于2008年开始承包靖西市地州镇鲁利街百果屯后山荒地种植桉树,时至2018年7月份其种植桉树砍伐外运出售,其拉运桉树车辆欲通过鲁利街坡院屯时,某某乙、农某某伙同部分村民以车辆超载压坏路面为由向受害人姚某某要2.5万元之后才同意放行拉运桉树的车辆。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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