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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住绥化市北林区**镇**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黑M****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永林村十字路口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金某某撞倒,造成行人金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头面部受力量强大的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头面颅呈左右变扁并严重畸形、大部分颅骨碎片及脑组织缺失并外溢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一人当场死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关某某明知对方家属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行为符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指导意见》中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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