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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关家乐)(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2********,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街**号(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阳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某沿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南路南往北方向行驶,于当天5时35分许行驶至城西中学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由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上述车辆损坏,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到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自首,并如某某。

经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认定,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关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关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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