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驾驶陕EC****/陕E*****挂半挂汽车列车沿蒲城县龙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孙镇黄寨村北高架桥下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龙蔡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7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20)第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报案,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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