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77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街道**路**弄**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李某某顺通过招投标方式从兰溪市梅江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了**山(**村范围内)的死枯松树砍伐清理业务。2019年3月4日,李某某顺又与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签订砍伐死松木协议,以26元每百斤的价格将死枯松树砍伐清理业务转包给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双方约定由李某某顺负责办理做路手续,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具体负责做路和清理死松木。后李某某、傅某某为了方便清运死枯松木,自行联系挖机,在明知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0日至4月25日,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9日分两段时间,擅自在西腊山用挖机修建了一条林区道路。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兰溪市梅江镇石埠村“西腊山”山场被占用林地面积为13.76亩,所占用的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所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已经灭失,林业种植条件毁坏严重,改变了林地用途。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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