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94********,汉族,中专文化,**外卖员,住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姚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区**幢楼下,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该处的白色本田摩托车1辆,上有外卖箱1只、外卖支架1个。经鉴定,被窃摩托车价值5950元、外卖支架价值27元、外卖箱价值32元,合计价值6009元。
案发后,涉案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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