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街**段**号**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余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上户的道爵牌酷跑GQ型小型轿车,从剑阁县***镇**大道向***景区西门行驶。6时23分,行至剑阁县***镇**大道245号门前碰撞上在此清洁作业身穿清洁工黄色反光背心、头戴闪烁提示灯,手拿扫帚、垃圾兜的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余某某积极救治伤员,委托儿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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