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于2020年8月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何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摆渡船到六池河思南县**镇**村**组**段,利用抬网进行非法捕捞。同月6日6时许,二人收取渔网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亭子坝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24尾,重6.52kg。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何某甲、何某乙用于非法捕捞的抬网(长20m×宽17m×网目1cm)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何某甲、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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