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年5月、2019年8月29日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赤壁市公安局认定:
2018 年10 月18 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明知咸宁市**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电话联系余某甲和汤某甲,要求余某甲和汤某甲组织人员帮其在**湖捕捞螺蛳。10月19日,何某某以每斤0.35 元的价格向余某甲、汤某甲、余某乙、汤某乙等村民收购了螺蛳共计16 余吨,准备以每斤0.55 元的价格出售牟取利益。2018 年10 月20 日5 时许,何某某运输上述螺蛳,途经赤壁市**镇泉口高速路口时,被咸宁市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电话联系**湖村民汤某甲、余某甲,表示其要收购螺蛳,让汤、余二人将此信息告诉其他村民。10月19日,余某甲在**湖将何某某要收购螺蛳的消息告诉余某乙等人。随后,何某某在**湖岸边从余某甲、汤某甲、余某乙等人处收购了共计13.13吨的螺蛳。10月20日4时许,何某某又在**镇**湖村村民汤某丙家中收购了3.02吨螺蛳。当日,何某某运输上述螺蛳,途经赤壁市**镇泉口高速路口时,被咸宁市**湖综合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查获。
2018年10月20日,赤壁市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16.15吨螺蛳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户籍证明、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及笔录、《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过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汤某甲、汤某丁、汤某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乙、余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