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村**号。何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以十五日拘留并被社区戒毒三年。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5日退查,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日16时许,吸毒人员熊某某与杨某某商量出资购买毒品,熊某某出资人民币300元,由杨某某电话联系被了不起诉人何某某,并微信转账300元给何某某。2017年7月2日16时许,何某某就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找杨某某,并把一小包用透明包装袋包裹的晶状体冰毒交给杨某某,熊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三人在现场吸食毒品之后,在**小区楼下处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17日,吸毒人员杨某某、熊某某刚从海口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期满释放,二人举报两次向何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的事实, 2019年8月6日20时许,我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何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某贩卖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书 记 员:冯 程
梁 玲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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