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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窝藏包庇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国银行**红旗大道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另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何某乙(因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系亲属关系(何某甲系何某乙胞妹),何某甲是中国银行赣州支行职工,因工作之便,于2019年2月26日在得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查另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何某乙中国银行账户信息后,立即向另案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导致另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消除相关犯罪证据外逃。后另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被抓获归案。

2019年2月26日21时许湖边派出所民警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区湖边镇翠谷康居小区八栋一单元502室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等人的辨认;3.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7张、银行视频光盘1张及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4.证人证言:另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与窝藏对象系至亲关系,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且在工作期间取得过较多奖励和荣誉,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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