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3〕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7********,*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住陕西省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玉生,山西省平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延川县永坪镇其家中时,被害人付某上门向何某某索要债务,与何某某发生冲突,何某某在付某脸部和鼻子上打了几下,致使付某受伤住院治疗。2023年2月9日,经陕西省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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