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2********,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到昭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期间,以犯罪嫌疑人魏某甲、付某某、林某甲、刘某甲四人为股东,在位于广西昭平县综合市场**栋**号刘**家三楼大厅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犯罪嫌疑人邱某甲、陆某甲、魏某乙、徐某甲和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帮赌场做工,徐某甲和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负责帮赌场放风以防公安机关抓赌。以魏某甲、刘某甲、付某某、林某甲为股东的赌场从成立以来抽取水钱由股东参与分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多人。魏某甲等股东以赌场每成场一次就结算现金的方式给付何某甲等人工钱,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从中得有工钱1400元。2020年10月26日,何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等;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魏某甲、付某某、林某甲、刘某甲、魏某乙、邱某甲、陆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周某某、邱某乙、刘某乙、邱某丙、徐某乙、邱某丁、刘某丙、李某某、谢某某、何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陆某乙、吴某某、莫某某、朱某某、肖灵、邱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投案,是自首;归案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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