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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容留卖淫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1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绥阳县**街道**路所租的**号门面内,容某某卖淫女杨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460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向本院退缴其所得赃款46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主动退缴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退缴的460元赃款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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