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住长沙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一期**栋**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被夏某某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龚巧连,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夏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夏某某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和5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情缘”网络版游戏官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修改“**情缘”网络版游戏的源代码,后在网络上架设 “多玩**”私服,并经营“多玩**”私服游戏及游戏的充值、兑换道具等盈利性活动,经大连信安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多玩**”游戏私服与北京**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情缘”网络版官方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何某某和张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2万元左右。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7年5月31日积极赔偿被害方夏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经办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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