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0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2018年9月2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再次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任某甲将其牌照为渝D*****的白色越野车停放在綦江南方翻译学院附近一个坡坡上,并在该车上容留任某乙吸食冰毒和麻古。
2.2018年9月17日晚上,任某甲将其牌照为渝D*****的白色越野车停放在綦江南方翻译学院附近一个坡坡上,并在该车上容留任某乙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18年9月20日20时许,任某甲将其牌照为渝D*****的白色越野车停放在綦江南方翻译学院附近一个坡坡上,并在该车上容留任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和麻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有关证据证实刘某某将毒品带到现场供他人吸食,而刘某某以前为公安机关的特情,有关民警以前管理过特情,而本案案发也是由刘某某在众人吸食毒品完毕后,直接向有关民警报案,然后公安机关在现场迅速将有关人员抓获,即有关的证据目前对于毒品提供者刘某某是否为公安机关的特情身份没有查清,不能排除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引诱犯罪的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任某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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