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任**,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2019年7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新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7日13时许,在新野县**镇**村**村,村民任**骑一辆电动车回家,走到**村齐**院墙南边的土的路上,与犯罪嫌疑人任**发生刮擦,二人发生口角。后任**继续往前走,任**在后面撵,撵到任**门前西南角的位置,任**将任**按倒在地上,造成任**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任**躯干部的损伤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任**的损伤是从电动车上摔下所致,还是犯罪嫌疑人任**殴打造成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