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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近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听取被害人王某某近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驾驶苏G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6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6KM+850M处时,撞到步行的王某某,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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