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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1********,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卫生院,四川纳溪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泸州长江大桥往城南大道金洲国际方向行驶,当行至城南大道一段路段时,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黄某某相撞,导致车辆损坏,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腹腔脏器联合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代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代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_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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