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18〕3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花园**栋**单元**楼西,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21日被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日补查重报。
新余市渝水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付某某负责将自家五兄弟分得的渝水区**镇**村委**村“***”的山地高产油茶改造,聘请了多辆挖机对山地清表及挖坑种植油茶,付某某多次嘱咐不能毁坏樟树,但挖机还是撞倒和撞断野生香樟各一株。经分宜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毁坏的树木为樟科属的香樟,数量2株,立木蓄积量0.26立方米,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非法毁坏两株野生香樟的事实存在,但认定毁坏的两株樟树系付某某所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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